东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办事指南(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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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办理范围

东营市行政区域内的特殊建设工程见附件办理消防设计审查业务。不适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下称《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

三、受理分工

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具体负责市级项目消防设计审查办理;各县区(市属开发区、省黄三角农高区)住房城乡建设或行政审批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各辖区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工作(具体可参照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办理范围界定)。

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管理部门职能若有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确定的管理部门权限进行审查办理。

四、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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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所有申报材料的原件彩色电子扫描件(PDF格式)刻录光盘。
    ◆ 设计说明书。包括:

1.工程设计依据。包括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文件,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资料等。

2.工程建设的规模和设计范围。包括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组成,分期建设的情况,本设计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等。

3.总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和反映建筑功能规模的技术指标。

4.标准执行情况。包括:(1)消防设计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况;(2)消防设计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的情况;(3)消防设计中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内容的情况。

5.总平面应当包括有关主管部门对工程批准的规划许可技术条件场地所在地的名称及在城市中的位置,场地内原有建筑物保留、拆除的情况,建筑物满足防火间距情况,功能分区,竖向布置方式(平坡式或台阶式),人流和车流的组织、出入口、停车场(库)的布置及停车数量,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布置,道路主要的设计技术条件等。

6.建筑和结构应当包括项目设计规模等级,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主要结构类型,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建筑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门窗防火性能,用料说明和室内外装修,幕墙工程及特殊屋面工程的防火技术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设计说明等。

7.建筑电气应当包括消防电源、配电线路及电器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电气防火措施等。

8.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应当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泵房、室外消防给水和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和其他灭火设施等。

9.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当包括设置防排烟的区域及其方式,防排烟系统风量确定,防排烟系统及其设施配置,控制方式简述,以及暖通空调系统的防火措施,空调通风系统的防火、防爆措施等。

10.热能动力应当包括有关锅炉房、可燃气体站房及可燃气、液体的防火、防爆、消防措施等。
    设计图纸。名称要求:单体建筑名称+图纸名称。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盖章。(图纸目录将根据各类建筑的性质、使用功能有所不同,目前公布常用的房屋建筑工程类)。 包括:

1.总平面图应当包括:场地道路红线、建筑控制线、用地红线等位置;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置;建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布置等。

2.建筑和结构应当包括:平面图,包括平面布置,房间名称或编号,每层建筑面积、防火分区面积、防火分区分隔位置及安全出口位置示意,以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配件等;立面图,包括立面外轮廓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部件的位置,建筑的总高度、楼层层高和标高以及关键控制标高的标注等;剖面图,应标示内外空间比较复杂的部位(如中庭与邻近的楼层或者错层部位),并包括室内地面和室外地面标高,屋面檐口、女儿墙顶等的标高,层间高度尺寸及其他必需的高度尺寸等。

3.建筑电气应当包括: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广播,以及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

4.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应当包括:消防给水总平面图,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平面图,以及其他灭火系统的系统图及平面布置图等。

5.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当包括:防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排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图等。

6.热能动力应当包括:锅炉房设备平面布置图,其他动力站房平面布置图,以及设备专业的管道防火封堵措施等。

五、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工业项目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按照《暂行规定》需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

六、办理流程

(一)受理

建设单位登录山东省政务服务平台(东营)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系统网址:http://dyzwfw.sd.gov.cn/dy/public/index),消防设计审查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实施并联审批,同时勾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和消防设计审查事项,上传电子材料。建设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完整,主管部门应当受理

(二)审查

1.已取得图审合格书的项目,提交消防设计审查申请材料时,一并提交图审机构出具的技术审查结论,主管部门审查核对图纸审查时依据的规范是否与现行规范一致。核对一致的,技术审查结论可作为消防设计审查的依据;涉及规范标准调整的,由图审机构重新进行技术审查。

2.对尚未办理施工图审查的项目,主管部门受理后,要求建设单位及时将相关材料报图审机构进行技术审查。

3.图审机构应当将技术审查结论及时反馈主管部门。

(三)发证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图审机构技术审查结果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附件: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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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建设工程情形: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说   明

1.填表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

2.填表单位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填表单位应在申请表中注明“印章”处加盖单位公章,申请表涉及多页,需要加盖骑缝章,没有单位公章的,应由其法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名(或手印)。

4.填写应打印或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5.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或无相关内容的,应划“\”。表格或文书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6.如行数和页数不够,可另加行/页(附行/页应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

7.“特殊建设工程情形”对应勾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第十四条各款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如符合多个情形可多选。

8.如需进行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请提供以下材料: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原文及中文翻译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9.需提供的“许可文件”“批准文件”可为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人应注明原件存放处和日期并签名确认。

10.建设单位如在施工过程中自行完成消防设施检测, 或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时自行完成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中“技术服务机构”一栏可由建设单位填写。

1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中“工程简要说明”一栏所填内容可包括:(1)逐一填写各层使用功能,建筑的防火设计类别;(2)装修工程应注明装修场所的具体使用情况,是否改变所在建筑原防火设计类别的消防设计;(3)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变更的,应注明具体情况;(4)城市隧道工程应注明隧道工程类型(如山体隧道、河底隧道等);(5)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类建设工程,应注明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工程审批情况;(6)如该建设工程进行特殊消防设计,应注明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名称及中文翻译文本的名录;(7)建设工程涉及储罐、堆场的,详细阐述储罐的设置位置、总容量、设置形式、储存形式和储存物质名称,堆场的储量和储存物质名称等;(8)其他相关情况。

12.《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中“备注”一栏所填内容可包括:(1)工程是否跨行政区域等相关情况;(2)建设工程涉及储罐、堆场的,详细阐述储罐的设置位置、总容量、设置形式、储存形式和储存物质名称,堆场的储量和储存物质名称等;(3)如本次属于再次申请验收,以前的验收的具体问题和整改情况;(4)其他相关情况。

1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中“备注”一栏所填内容可包括:(1)建设工程涉及储罐、堆场的,详细阐述储罐的设置位置、总容量、设置形式、储存形式和储存物质名称,堆场的储量和储存物质名称等;(2)其他相关情况。

1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栏所填内容可包括:(1)消防设计文件如有变更的,应注明变更情况;(2)应注明整改后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检测合格情况;(3)其他相关情况。

15.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审查意见一并出具。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